日期:2016-1-21(原创文章,禁止转载)
董秘闪辞潮是“器质性病变”
谈股论市
就架构设计而言,我国缺少如香港秘书公会一样的独立第三方机构,这就使得董秘终究难逃内部人的命运,更没法真正实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2009年7月以来,A股市场共有256家上市公司发布董秘离职公告,而这其中,上市1年不到即发布董秘辞职公告,高达55家。(据9月22日《每日经济新闻(博客,微博)》)
董秘闪辞潮的兴起,无论是对上市公司自身的合规治理,还是对于监管制度的完善所需,均是一种不言自明的伤害。
从表面上看,当下董秘闪辞潮的兴起,可以扼要概括为“市场需求”和“套现驱动”。
以“市场需求”而论,虽然今年A股市场的IPO相对减速,但是在过去两年,IPO发行企业仍分别高达347家和277家,堪称全球之最,IPO的加速扩容,必然会导致董秘阶段性的供小于求,从而形成董秘频繁跳槽追逐高薪的现象。
以“套现驱动”而论,当下的《公司法》、以及沪深交易所的相关规定,其实有变相鼓励董秘闪辞之嫌。如现行《公司法》规定,高管所持股分经过1年锁定期后,每年最多仅能套现所持股票总数(上一年)的25%,可是,如果在上市后的第7个月即选择辞职,那末其所持股票却可在公司上市1年半以后全部套现。
但是,上述显然仅是导致董秘闪辞潮的外因所在,而不是内因之本源。这是因为,在A股市场董秘严重缺乏独立性的土壤下,其必然仅能成为上市公司的应急工具选择,而不能形成制度性的束缚监管机制。在此格局之下,无论是IPO的加速扩容,还是套现驱动的诱惑,均会瞬间引发董秘的闪辞潮。
A股市场缺少董秘独立性的土壤,可以说伴随着A股市场33年的历史而存在。就架构设计而言,我国缺少如香港秘书公会一样的独立第三方机构,这就使得董秘最终难逃内部人的命运,更没法真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;就免职程序而言,根据现行制度安排,上市公司提前解聘董秘,仅需履行简单上报程序便可,而证监会和交易所无权对此干涉;就A股股权文化而言,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成风,必定不希望董秘过于独立,故而在度过“职业董秘”参与的上市阶段以后,更执着于任用自我培养和易于操控的董秘。
在独立性土壤的缺少之下,遵循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原则,职业董秘领取高薪(含股权鼓励),“短平快”地帮助企业上市之后,迅速选择闪辞,必定符合大股东和职业董秘自身的双方利益,亦成为一场双方心领神会的“双赢”游戏。
而引发董秘闪辞潮的导火索,极易通过市场的自我优化和技术手段进行修正。董秘阶段性的供小于求,在其高薪酬的鼓励之下,自然会很快迎来如此前保代一样的批量产出时期;致使董秘“套现驱动”的现行制度漏洞,很容易通过对现行《公司法》和沪深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修订,从而达到弥补健全之效。
但是青少年癫痫病因,外伤易好,内伤却难愈。与引发董秘闪辞潮的导火索相比,缺少董秘独立性土壤的A股市场,其已经形成一定程度上的“器质性病变”这不仅关联到董秘制度的架构设计和免职程序,更牵涉到A股市场系统性的监管效能不彰,以及我国特有的上市公司“一股独大”的股权文化。